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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字体: 】【打印此页】  日期: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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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工程保函业务健康规范长远发展,协会于2015年10月13日印发 《关于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担协字〔2015﹞18号〕)(下称《意见》)。《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对规范工程保函市场发挥积极作用。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为此,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佛山担保行业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意见》,原《意见》同时废止。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及《意见》有关规定,为营造良好的工程保函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附:《关于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年4月18日



关于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佛府办〔2012〕73号)(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佛山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简称担保协会)协助集中交易机构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及索赔处理监督”以及第四十二条“具体费率由担保协会根据市场费率制定”,为进一步促进佛山市工程保函业务市场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遵守工程保函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担保机构在佛山市开展工程保函业务,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担保协会申请准入。业务开展过程需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及担保协会制定的配套操作流程,全程通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担保协会共建的工程保函在线系统开具保函。


二、严格按照工程保函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


       担保协会根据市场实际制定了佛山市统一的工程保函收费标准,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按照此标准收取担保费,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对突破最低收费标准等违规手法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采取零容忍。


三、严禁收受现金回扣等商业贿赂


        为了保证工程担保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杜绝因收取回扣引起的各种政治、法律、市场等风险,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严格要求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的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一律不允许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各种名义的现金回扣,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协会将依法以行贿或受贿论处,取消工程担保业务资格,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追究法律责任。为此,协会将成立反商业贿赂督查组、公布举报电话、重奖举报者,有报必查。调查对象包括:涉嫌行贿或受贿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


四、严禁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担保协会对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严格把关,综合公司发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股东与高管变动情况、注册资本实到情况、担保赔偿准备金存款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核查,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一旦发现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暂停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资格。


五、建立检查监督及处罚机制


      担保协会建立检查监督及处罚机制,不定期对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三种形式的处罚:一是情节较轻的,暂停三个月工程保函业务资格;二是情节较重的,暂停半年以上工程保函业务资格;三是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保函业务资格证,不允许在佛山市内开展工程保函业务。

  

佛山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


2016年4月18日

 

本文来源: 佛山信用担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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